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释义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原则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本着精简、效率的原则,要有利于方便劳动者仲裁,有利于化解劳动纠纷于基层、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与可能进行设立工作。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南部省市经济比较发达,劳动争议相对较多,争议当事人相对集中。
1、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仲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一、劳动仲裁流程主要是什么1、案件接受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个任务:(1)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2)案件被仲裁庭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2、调查和证据收集阶段。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目的是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确定主要争议焦点,并为下一次调解或裁决做准备。
然后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3、调解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工作,并努力激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也需要针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4、决策阶段。如果仲裁庭的调解无效或者送达仲裁调解书之前有人后悔了,先前的调解以失败告终,则劳动争议的处理将进入裁决阶段。
3、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做出裁决法律主观:1、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单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2、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你的仲裁申请不受理的,可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可直接向法院起诉,3、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在60天内作出裁决的,申请人也可以要求终结劳动仲裁程序,依法向法院起诉。4、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