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管辖法院,对劳动仲裁不服的管辖法院
2017年下半年,象山某食品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厂房及设备即将被拍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与公司员工常某某、钟某某等13人串通,伪造工资欠条、劳动合同等,虚增劳动或劳务报酬共计126万余元,2017年12月,常某某、钟某某等12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23.73万元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劳务报酬19.1万元。
此后,常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公司破产并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报债权。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在排查发现线索后开展调查,通过核实该公司日常经营及工资发放情况、走访了解行业薪资现状、询问涉案人员等,查明虚增劳动报酬虚假诉讼事实。2022年1月,该院分别向劳动仲裁委、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就相关判决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向法院抗诉。
1、劳动仲裁管辖法律分析: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不服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律分析:不管是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不服还是职工对劳动仲裁不服,一般都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也就是说,此时被告是谁,那么就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